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的行为
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E.乙与丙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正确答案: B、D、E
答案解析:
1、本题考核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乙与丙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2、教材原文:《民法典》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3、选项分析: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不直接归为无效,因此选项A不正确;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因此选项C不正确。超越代理权,即指代理人虽然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他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之内。甲虽授权乙出售电脑,但要求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就其低于6000元出售电脑的行为,已经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属无权代理。因此选项B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