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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商标驳回复审
B.不予注册复审
C.无效宣告请求
D.请求撤销注册商标
正确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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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根据《商标法》第49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第54条的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因此,请求撤销注册商标的,不属于商标评审案件。
相关知识:第三节 商标评审与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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