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B.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C.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D.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
E.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正确答案: C、D、E
答案解析: A、B项属于终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3)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
(4)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6)依照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
(7)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8)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9)有《行政复议法》第56条或者第57条规定的情形;
(10)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中止行政复议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